同名同姓的他“背”上了乌龙前科
“你有犯罪前科,开不了无犯罪记录证明……”2024年10月的一天,河南省嵩县居民李某锋因工作入职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工作人员的话惊住了。根据河南省警务综合平台显示,李某锋曾在2004年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5年2月14日,李某锋以没有犯罪被“判刑”、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到嵩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我是真的没有犯过罪啊!这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在叙述中,李某锋还告诉检察官,他的儿子正在积极准备入党,女儿也面临着高考,如果他一直背着“前科”,担心会影响到孩子。
听了李某锋的陈述,承办检察官立即调取相关案卷展开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2004年农历正月十七,“李某锋”伙同他人将四名嵩县籍女青年骗至外地,并组织其在外省多地进行脱衣舞表演。同年4月5日,嵩县公安局对“李某锋”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李某锋”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嵩县检察院以“李某锋”等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向嵩县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1月18日,嵩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锋”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刑事判决生效。
“2004年?那段时间我还在外地打工呢,那个‘李某锋’肯定不是我!”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安机关迅速找到了“实际犯罪人”“李某锋”,对其进行了重新询问,同时引导嵩县公安局调取了两人户籍资料、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组织了同案犯对“李某锋”进行辨认,并对村委人员进行走访询问。检察官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对两人的基础身份信息、社会关系、案发时生活情况、家庭成员等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核实。最终确认,2004年4月21日,嵩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调取“李某锋”户籍证明过程中,因“实际犯罪人”“李某锋”和“申请人”李某锋同名同姓且年龄相仿,住址也在同一村组,而误调取了“申请人”李某锋的基本信息,导致无辜的案外人李某锋乌龙地背上了“犯罪前科”。

2025年2月24日,嵩县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嵩县法院作出(2004)嵩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身份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由,向嵩县法院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予以纠正。2月27日,嵩县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原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李某锋身份信息依法纠正。
2025年3月3日,嵩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督促其将监督申请人李某锋因该起组织淫秽表演案存在的犯罪前科劣迹在相关平台上予以彻底删除。目前,在嵩县检察院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已启动将李某锋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信息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系统中予以核销的程序。同时为规范身份调查核实工作,嵩县检察院还与嵩县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工作的规定》。该院也对原案开展了案件评查,积极落实员额检察官自查自纠。
“检察官,真的非常感谢您!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经开好了,我也顺利入职了!也不用再担心影响到孩子了!”接到检察官回访电话的李某锋开心地说道。
这场跨越了20年的“乌龙”,在办案检察官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用数十天的时间,以圆满的结果还了当事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