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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非法“小广告”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点击:3,303 次时间:2024-10-10 作者:政治处

——嵩县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等带来了诸多的便利。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信息网络平台作为敛财的工具,频繁在网络上公然发布招嫖、招赌、涉毒、诈骗等有害信息,将网络变得乌烟瘴气,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2024年6月15日,嵩县公安局接举报有人通过网络发布涉诈骗、涉黄等信息,遂对该线索进行初核,发现涉案账号发布的通讯群组成员数累计达4万余人,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保(嵩县籍),后立案侦查并对李某保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初步查明:2024年4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保通过某交友软件先后添加40余个通讯群组,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4.6万余人,并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在上述通讯群组内发送介绍卖淫信息1400余条,李某保非法获利2200余元。

2024年7月9日,嵩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保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通过阅卷并讯问李某保,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保曾在2023年11月因同样事由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和“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两条构罪标准,有社会危险性,遂于7月16日对李某保批准逮捕,同时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进一步理清涉案信息条目,做到“上下游”同步打击,固定相关证据。

2024年9月12日,嵩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保表示愿意认罪认罚。9月20日,该院使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李某保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9月24日,嵩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嵩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李某保服从判决,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犯罪经历了由“对象”到“工具”再到“空间”的形态变化。打击网络犯罪的意义在于保护人民的生活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培养健康的网络环境和文化。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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