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检察管理年】“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协作联动 共促依法行政
7月2日,嵩县司法局依据嵩县人民检察院和其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向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全市“第一份”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0日内回复嵩县检察院2个月前发出的检察意见书。
3月25日,嵩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日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处理。行政检察承办检察官在对该案件认真审查后,于4月7日向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于两个月内将书面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但检察意见书发出后,交警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
为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2024年7月1日,嵩县检察院与嵩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意见、检察建议之日起按要求期限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县检察院,同时抄送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在制发检察意见后七日内抄送县司法局,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未按期回复的行政机关向县司法局通报,由司法局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整改。以“建章立制”的方式,明确了对未按时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的行政机关,由司法机关启动政府层级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检察机关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管有效衔接。此次交通肇事反向衔接案即为推动嵩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实现1+1>2的司法效果奠定了良好实践基础。
同时,《意见》还通过推动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数字共建、定期会商、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与司法协作配合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力求以“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双发力,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检察建议、检察意见“落地有声”,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更加精准高效,助力县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