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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停发三年后,最低保障金又能发了……

点击:679 次时间:2024-5-10 作者:政治处

“谢谢你们……谢谢检察院……”5月7日,瘫坐在床上的徐某缓慢而模糊地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吐露”感谢。

徐某今年45岁,未婚,肢体残疾二级,属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自出生就完全依靠父母抚养至今。

“我们老两口今年都七十多了,儿子又是这么个状况,若有个万一,他的生活可怎么办!”讲起儿子被停发了低保,徐某的父母情绪低落。

徐某从2006年起依照河南省有关文件纳入重度残疾人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021年12月15日,徐某和其监护人(父母)收到了洛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同月21日,收到了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告知因徐某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享受低保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自2022年1月起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徐某及其监护人针对前后两封“告知书”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无果后,徐某和其监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3年11月8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抽调市检察院、嵩县检察院办案骨干组成行政检察守护民生办案团队负责该案的办理。办案团队首先审查了生效裁判是否合法,经调查,当事人并未对该区民政局作出的对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决定性作用的《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结合对洛阳市民政局、司法局的现场走访、查阅审判卷宗和检索相关判例,认为徐某及其监护人对区民政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确需复议前置程序,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并无不当。但办案团队在深入了解徐某的家庭情况后,考虑到徐某系家中独子,其监护人双双年逾七旬,家庭经济收入依靠退休金,后期生活难以保障,遂以守护民生权益为出发点,围绕行政争议开展实质性化解。办案团队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徐某在2022年单独立户后符合申领低保的条件。

2024年3月1日,检察机关邀请该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磋商,就徐某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展开研讨,最终达成共识,认定徐某在2022年单独立户后符合申领条件。徐某和其监护人遂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该区民政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恢复徐某低保的发放,并对之前取消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并恢复,促成案件诉求“一篮子”解决。

徐某的案件虽然画上了句点,但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区还存在类似徐某应当享受、却被停发低保的群众。为此,洛阳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依托,将案件以线索形式移交徐某所在辖区检察院开展监督,督促民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困难群体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促进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有效衔接,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检察力量守护民生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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