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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捕诉一体”的成功实践

点击:1,900 次时间:2019-8-31 作者:政治处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嵩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初见成效,“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方面的作用也日渐凸现。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嵩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这就要求员额检察官,在“捕”的时候必然要考虑“诉”的问题,甚至提前介入时就要进行实质化的审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引导侦查,为案件的后续起诉、出庭工作扫清障碍,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并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以及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从侦查初期即持续传递给侦查机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审查逮捕之后,就列出详细的证据完善提纲,及时有效地引导侦查工作,这些工作虽然明显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量,但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统计,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全面推开后,嵩县检察院的案件退查率下降了8个百分点,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了5至10天,案与件的比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既提高了司法办案的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承办人员的工作量,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追求的是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落实的是司法责任制。“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嵩县检察院的成功实践,充分展示了“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强大生命力。首先是提高了司法办案的效率。“捕诉一体”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大大减少了员额检察官的重复工作量,因为捕与诉一体,就不会出现捕诉分离时,“诉”的环节的承办人不可避免的要重复“捕”的环节的承办人的工作,因此,“捕诉一体”对于缓解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其次是提高了办案的质量。“捕诉一体”后,员额检察官从“捕”开始即对捕诉两个环节有了全面的把控意识,会审慎地以公诉案件的标准进行衡量,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进而提高移送案件质量,降低公诉风险,避免同一机关对同一事实因认识不一致而作出不同的决定。第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捕诉一体”有助于增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司法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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