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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点击:7,949 次时间:2019-8-31 作者:政治处

——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案态势为视角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入刑以来,特别是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问题,时至今日,特别是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来说,没有人不知道醉酒驾车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何实现对该罪的有效预防,应该说也是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的刑法理论更多的是从教义学的角度研究该罪的定性问题,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态势的分析,发现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呈明显的波浪式发展趋势。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从发案方式来看,只有两种发案方式,一种是被上路查车的公安民警直接查获,另一种是因发生事故有人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从发案时间来看,晚上7时至凌晨1时,发案率最高;
从发案的地点来看,有从城镇向农村转移的趋势。
2从犯罪主体情况来看,男性青壮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无固定职业者。
3刑罚轻刑化明显。从统计情况来看,缓刑使用率较高。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

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来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的人没有固定职业,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能力较差,接受法治教育及安全教育的机会相对少一点,因而对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知,总觉得喝点酒开车不是什么大事,根本不知道醉酒驾驶会严重削弱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极大提高发生事故的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正是部分行为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才使他们对法律和安全责任缺少敬畏之心,对他人和社会缺乏责任之心。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只有人们真心的敬法、守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发生。

(二)心存侥幸,恶习难改

从办案实践来看,犯罪人均有驾驶证,说明这些人没有不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的规矩,但他们都心存侥幸,要么认为不会被交警查获,要么认为不会出事,以至于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如2018年3月27日张某危险驾驶案,张某酒后认为晚上在农村公路上开车不会有啥事,结果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张某悔恨地说“早知农村会查车,就不喝酒了,谁知喝了一次还撞上警察了”。

(三)无酒不成席的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

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使人们不管是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亲朋聚会无不以酒相待。没有酒就没有气氛,没有酒就感觉没有诚意,正是在这样的酒文化氛围中,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无一不是在与亲朋好友聚会等场合喝酒后开车被查获的。

(四)查处有空隙,刑罚不精准

从发案量的变化趋势来看,当公安交警部门的查处力度加大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就会上升,反之,则减少,而受制于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很难做到经常性的排查,而这样的查处空隙就给了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提供了动因。另外,从刑罚的使用情况来看,刑罚的不精准性也严重影响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效果。

三、预防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司法引领作用,加大查处力度

司法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引领作用,现阶段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首要的手段还是要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司法办案来逐步引领社会风尚,告诫人们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因此,一定加大查处力度,增加排查频率和力度,将日常检查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以此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强化法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努力压缩醉酒驾驶行为滋生的空间。

(二)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办案质效

探索建立危险驾驶犯罪快速办理机制,公检法三机关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就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律适用、证据把握及诉讼程度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形成办案合力,提高办案质效。特别是检察机关与法院,一定要把握好诉与不诉的关系,实刑与缓刑的关系,统一司法标准,精准使用自由裁量权,努力用公正的司法“产品”来促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拥护和真诚信仰。

(三)增强宣传针对性,提高宣传效果

结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基本特点,首先是要加大对受教育程度不高,无固定职业者的法制宣传,其次是要强化在重点区域或场所的宣传方式和力度,比如饭店、酒楼、酒吧及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此外,要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例如,法院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向媒体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重视伦理道德教化,加大科技创新

从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查处数量来看,整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什么在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的情况下,犯罪的数量还是有增难减呢?这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很多人总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算啥丢人的事,相比盗窃、强奸等传统的自然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更容易被人们从社会伦理道德上得到宽恕。因此,很多人并没有从内心深处对其予以排斥,这是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有增难减的深层次原因。因此,一定要强化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要用伦理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人们的行为。还有就是我们都知道机动车是科技的产物,那么未来还是要借助科技的力量,来从源头上彻底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发生,如果将来机动车上能自带对驾驶人员的酒精探测设备,并自动关闭机动车的驾驶功能,那么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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