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既遂”又“醒悟” 检察不起诉传温度,守尺度
“我深刻认识到了盗窃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我会吸取教训,珍惜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20岁的小于(化名)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作出承诺。
2022年12月2日,小于在到楼顶晾衣服的途中,发现六楼居民曾某家中无人且房门大开,遂临时起意进入曾某家中,从其卧室内盗取现金700元,并在离开时毁坏了曾某家中的监控设备。然而小于在将盗窃的700元现金存入银行卡并提现到微信钱包中后,幡然醒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内心顿时后悔不已。于是他主动到被害人家中赔罪,却发现只有孩子在家,便辗转联系到被害人,主动坦白了到其家中盗窃财物的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得知家中被盗,被害人选择报警,小于便在现场等待民警,并主动接受调查。
2023年5月31日,该案件移交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理,认为小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但其在盗窃后主动告知被害人其盗窃行为并等待民警到场,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真诚认罪悔罪,2023年6月27日,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对符合条件的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是否意味着不对其进行处罚呢?答案是否定的,2023年6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对小于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最终嵩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犯罪行为实际处罚并非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给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次机会,既传递司法的温情,又守好法之惩戒尺度,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