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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聚焦3·15】公益诉讼关注“散装食品”安全

点击:2,116 次时间:2023-3-13 作者: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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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指没有进行包装即零售的食品,其种类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不同品种,一直以来深受消费者青睐。但由于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对该商品标签规范化管理,消费者购买时无法了解该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潜在性损害。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嵩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倾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画好“同心圆”

3月9日,嵩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保障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推进会,邀请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会上,第四检察部主任乔智敏向与会人员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并详细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同时围绕会议主题,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办理的食品案件为切入点,就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深入讨论交流。

最终,双方在建立完善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定期会商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进一步织密“人民群众舌尖安全防护网”。

现场“大摸排”

“面包、馒头这类自制散装食品或者农特产食品是否规范张贴标识?”

“散装零食的进货渠道、厂家资质等信息是否合规?”


带着这些问题,座谈会后,公益诉讼检察官深入学校周围、大型商超开展散装食品专项摸排活动,对在售散装产品随机抽样检查,重点抽检食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索证索票是否齐全等情况。

经排查发现5家摸排的商超存在某些散装食品缺少有效防护措施,潜藏卫生安全隐患,部分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产品信息,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共性问题。

“检察建议”发力

3月13日,嵩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摸排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自身职责,规范辖区内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当即表示将会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商超进行摸排整改,切实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工作,下一步,嵩县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紧扣群众关心的问题,当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

检察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检察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请注意查看包装是否完整、盛放容器是否清洁(特别是散装食品)、包装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配料表、“QS”标识、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规范,同时购买后请按照包装标签标示的方法贮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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