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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男子钟爱偷槟榔,侥幸得手多次后终被抓!

点击:3,813 次时间:2023-3-2 作者:政治处

“槟榔也别再吃了,戒了吧。趁着刚过完年不久,跟着你们村准备外出务工的人打两年工去,多挣点钱,早日成个家,别再让家里人给你操心了。”2月16日,嵩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兴杰向牛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一再叮嘱。

牛某某的案件,要从一颗小小的槟榔说起。2022年11月的一天,牛某某到家门口小超市买烟时,趁店主不备,结账后迅速将柜台上的一袋槟榔夹藏出门。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历,爱吃槟榔的他之后每次到该店购物,都会以同样的方式为自己“零元购”几包槟榔。2023年1月3日,店主刘老板在理货时发现此款槟榔库存与销售量不符,经查看监控记录发现系牛某某所为,遂核对牛某某的消费付款节点,发现自去年11月起,牛某某几乎每次到店购物都以夹藏方式盗窃槟榔,累计12次、共计19包,总价值人民币1000元。

1月11日,牛某某再次到商店购物时,刘老板便拿着视频对证,要求其赔偿损失,倔强的牛某某虽承认盗窃行为,但拒绝赔偿,刘老板遂拨打110报案。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对牛某某刑事拘留,并于1月16日向嵩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在查阅卷宗后发现牛某某分12次盗窃槟榔,虽然价值不大,达不到《河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中关于盗窃罪犯罪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的规定,但符合《刑法》盗窃罪中“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多次盗窃”情节,应按盗窃罪论处。但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无前科、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后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第一次盗窃时,我觉得就是一包槟榔,不值钱算不上犯罪,后边每次想吃我就不想买了,直接趁着买东西拿一点。”2月9日,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在讯问中检察官发现牛某某法治意识淡漠,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及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于是便围绕盗窃罪的定罪量刑、认罪认罚制度等方面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最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算清“法律帐”的牛某某认罪认罚,并主动找到被害人刘老板,向其赔偿5000元人民币,取得其谅解。

经过走访调查,鉴于牛某某平日表现良好,综合其家庭经济情况、认罪悔罪情况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经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经检察长决定后,2月16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在窃取数额不大财物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问题不大,够不上犯罪。根据《刑法》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可认定为第264条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勿以恶小而为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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