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开门”办案,公开听证让公正“可感可知”
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刑事诉讼监督透明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9月23日上午,嵩县人民检察院集中对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拟作同意移送机关撤回、张某某诈骗案监督撤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及承办检察官李菡主持,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均校以及案件当事人、侦查人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和村民基层组织代表受邀参加听证。
案情摘要:
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9年期间,马某甲(已判决)从马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已判决)等人处租银行卡,陆续交给其妻高某某10余套银行卡,高某某查验卡状态正常后,由马某甲将租来的银行卡交由某公司使用以从中获利,经查,高某某对马某甲犯罪行为不知情,对妨害信用卡管理无主观故意性。
张某某诈骗案
2019年8月,被害人张某甲以微商途径从嫌疑人张某乙处购买化妆品,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乙支付货款7965元,张某乙收取货款后邮寄出一部分化妆品,两人便失去联系。后张某乙退还所得,与张某甲自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张某甲要求撤案。
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嵩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菡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案情、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等焦点问题,阐明了对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拟作同意移送机关撤回和张某某诈骗案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承办人意见;听证人员依次向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提问、质询,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一一作答;随后听证人员围绕案件的证据、程序、认定事实、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了客观评议并独立发表了评议意见。
当事人最后陈述后,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均校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总结。经闭门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拟作同意移送机关撤回、张某某诈骗案监督撤案,并对该院主动接受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本次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听证后经报检察长批准,该院作出对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同意移送机关撤回、张某某诈骗案监督撤案的决定。9月30日,县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诈骗案作出撤案决定。
嵩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按照“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