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英烈保护】嵩县检察院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近日,嵩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全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专项行动。

为保障此次专项行动切实有效开展,结合最高检、省、市院关于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文件相关精神,8月9日,该院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了《嵩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标准、排查内容、工作推进阶段以及保障措施,并制定专项问题清单。
结合嵩县革命历史实际,8月25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翟志强及有关同志一同到车村镇烈士陵园、黄庄乡黑垛尖革命纪念地、旧县镇、木植街乡附近的无名烈士墓摸排线索,检察官通过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对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一一登记在册。
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共发现散葬无名烈士相关保护线索3条,烈士陵园管理不规范问题1个,下一步该院将建立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相关保护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加强整改,并将散葬烈士集中移葬烈士陵园,以“检察蓝”护卫“英烈红”,进一步提升英烈保护法治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营造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曾经英雄烈士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他们!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列违法情形: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
●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以及对散葬烈士、无名烈士墓缺少有效保护的;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其他违反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