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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抓野鸡?划不来!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点击:3,169 次时间:2021-6-24 作者:政治处

—-嵩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猎捕野鸡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由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嵩县人民法院一并公开审理。庭审现场,该院指派2名检察人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500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关某甲电话联系在郑州开饭馆的外甥女出售野鸡,后让同村的侄子关某乙在本村山上捕获野鸡,2019年12月15日上午,关某甲雇佣本村村民蔚某某等人在村边宰杀关某乙捕获的野鸡时遭群众匿名举报后,被嵩县田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林业部门认定关某乙非法捕获的95只野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件移送嵩县检察院后,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关某乙、关某甲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雉鸡的行为,可能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遂将该线索移交第四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向市院汇报后,认为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坏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开始对该案件展开调查。

2021年1月29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正义网上刊发公告,就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对关某乙、关某甲二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意见。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4月22 日,嵩县人民检察院就二人非法狩猎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关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关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人连带赔偿因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28500元,并将关某乙犯罪所用抓捕野鸡的43个铁质夹子,予以没收。截止目前,285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缴纳到位,该笔款项将用于下一步生态补偿修复工作。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野生动物,生态系统就会濒临崩溃,人类也将难以生存。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能做的,就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身体力行保护野生动物,比如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杜绝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发现买卖、猎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及时举报阻止等等。如有相关公益诉讼线索,欢迎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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