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检察:办理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费用。这是我院今年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 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5月份以来多次从周某(已判刑)手中收购非法捕猎的活体画眉鸟共计54只(51只幼鸟,3只成年鸟),除因饲养不善,死亡十几只外,剩余40余只全部被其卖掉。公安机关从黄某家中查获、扣押并提取了其从他人手中收购的其他鸟类33只,经山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小葵花鹦鹉1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物种;灰胸鹦哥、黄金鹦哥、红玫瑰鹦鹉、绿颊鹦哥共8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物种;黑领椋鸟、八哥、家八哥、鹩哥共17只,金丝雀4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保护动物。
嵩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卷资料审查中发现该线索后,高度重视,认为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坏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在洛阳市院的领导帮助下,对该案件展开调查。2020年5月18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正义网上刊发公告,就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对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意见。6月18日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组织提起诉讼。7 月 24 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一并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9月9日,该案在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月28日,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支付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金32404元。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让违法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让全社会树立爱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天蓝水绿、山青鸟鸣的5A嵩县提供全方位检察保障。
检察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人们对禁食、禁售野生动物,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了新的认识和共识,尤其是今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入新台阶。
在此,检察官呼吁大家,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一己私欲滥捕滥杀买卖野生动物,不仅使自己面临刑事追究,更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劝君莫伸手,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