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急办错事,致富带头人变身“复植大户”
——检察机关“开放式”办案实现多赢、共赢
最美人间四月天,春回大地,万物生晖,在嵩县闫庄镇菜园村和白河镇上庄坪村的两处林坡,近二万余株栗树、海棠树、柏树嫩芽破土,万象更新。嵩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世亮、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兴杰等一行对两处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遭破坏的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实地跟踪回访。
嵩县地处豫西山区,具有丰富的林业资源,全县林业用地面积321.1万亩,达到了该县总面积的71.1%,是河南省第二林业大县,素有“中原绿肺”的美誉,以生态立县著称。2019年6月,嵩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王某为了开发旅游项目,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所在村组林坡上修建道路,经过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8.97亩,其中一般林地12.82亩,耕地6.15亩。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后意识到,本案虽案情明了,但不可一诉了之,与其相关的林坡修复、后续旅游项目开发以及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成了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现实问题。
为此,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到案发村组进行实地探访,到镇政府和当地群众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原来,69岁的王某是当地的村民组长,2018年7月,为了带动本组群众脱贫致富,他联系在海外工作的弟弟提供资金,成立了旅游开发公司,并与本组、邻组两个村民组的群众签订协议,当地群众以集体林坡入股,旅游项目建设完成后对村民进行利益分成,且该项目作为当地的一项脱贫扶持项目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19年3月,为了尽快施工,王某在部分手续已报批但未正式办理的情况下,先行修建道路,本以为是做好事的王某没想到就这样触犯了法律,成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十分后悔的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调查。
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与森林公安承办人及时联系,引导补充本案案发原因和背景等证据,从犯罪构成、危害后果、刑事责任等方面,结合当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对王某的释法说理、法治教育和正面引导。在法与理的感化下,王某主动到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对林坡进行生态修复,并自发将2万余元费用交由林业部门保管,用于监督其进行植被恢复。
2019年11月,由于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根据认罪认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提出了从宽处理的意见。
“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为更好发挥检察职能,将检察办案融入到服务嵩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第一检察部将办理王某一案的积极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以“了解社情、听取民意、法律服务”的十二字方针,创新探索“开放式”办案模式,提倡检察官主动“走出去”:
到案发现场去,査看环境资源遭受破坏的实际情况;
到犯罪嫌疑人身边去,调查其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原因、动机,发现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
到当地村委、乡镇去,听取社情民意,了解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诉求,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办理好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多赢、共赢。
2019年以来,嵩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案件办理,推动补植复绿树木5万余株,修复平整矿山非法占地3处,促使2名犯罪嫌疑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万余元,为嵩县的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贡献了一份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