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 关于规范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党规检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按照简朴、节俭、文明、廉洁的原则,坚持移风易俗,弘扬新风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为社会风气转变作出典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所有干警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干警职工”是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中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周年祭奠、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奖、工作调动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亲戚是指本人和配偶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七条 严格实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和承诺制度。
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填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办理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日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审核签字后,报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备案;厅级干部向省院党组书记报告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应当向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备案。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报告审核后,报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备案。
第八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
本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使用警车、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七)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条 严禁借干部调整、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立功受奖等时机互相宴请、赠送礼品。
第十一条 干警职工因病因故去世的,可派人以组织名义前去家中慰问。
第十二条 干警职工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收受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豫纪发〔2017〕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干警职工落实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警职工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干警职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干警职工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