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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文明上网管理规定

点击:2,554 次时间:2019-7-10 作者:政治处

第一条 为科学、健康、文明、正确地利用互联网络,提升我院干警规范、文明使用互联网的意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健康科学的知识信息,消除互联网络的不良影响,倡导良好上网行为习惯,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氛围,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鼓励干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知识学习,了解信息,开阔眼界,沟通交流,丰富生活。积极为干警进行网上学习与交流创造条件。

第三条 干警上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单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有关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规定,不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或传送有损国格、人格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和有伤社会风尚的信息。不得发表任何诋毁国家、政府、党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有碍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言论。

第五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商业公告、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等。

第六条 不得使用软件的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禁止破坏数据、破坏网络资源,或其它恶作剧行为。干警上网不能耽误正常的检察工作,不允许干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否则,予以督查通报。

第七条 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信息。干警上网要养成定时、定量、有积极目的、有利于业务能力提升的网络学习习惯。任何干警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一经查出,予以通报。

第八条 崇尚先进文化、尊重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陶冶美好心灵,大力推动文明使用互联网和互联网道德建设。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

第九条 政治处要大力开展对干警的网络道德教育和良好上网习惯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使干警认识到网络的利弊,让干警清楚不良上网习惯对自己身心的危害性,引导干警正确地使用网络,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和提高素质的有效工具。

第十条 政治处要组织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培养广大干警健康、文明地使用互联网络的自觉性,使干警不断提高辨别是非和拒绝不良信息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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