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面包车拉油桶 变身流动“加油站”
——涉案人以非法经营罪获刑
沿街非法买卖汽油 被抓现行
2019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在嵩县文化路东与瑶沟桥交叉口东南角,一辆银白色五菱面包停靠在路边。嵩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对该车辆盘查发现驾驶员神色慌张,打开经过改装的面包车车门,车内竟然放着30余个25升容量的军绿色铁桶,拧开铁桶盖子发现庐山真面目,原来这个小小面包车载着将近900升的散装汽油,驾驶员正在此等候前来加油的“常客”。巡特警大队民警将该男子当场抓获。经调查讯问,该男子李某长期从事非法买卖汽油。随后,民警又从李某居住小区的车库内查获一辆存放汽油桶的电动三轮车,李某被刑事拘留、立案侦查。
民警向嵩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自2018年12月至案发累计销售散装汽油45000升,价值二十七万余元。嵩县院在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嵩县公安局发出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査取证意见书》,以查清李某销售汽油的来源、数量、质量鉴定等。
同案嫌疑人被抓获 疫情下考验办案速度
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嵩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所销售汽油是通过洛阳史某购买,累计购买45000升,交易金额27万余元,质量为95号汽油。
经网上追逃,同案嫌疑人史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抓获,对给李某提供散装汽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全国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为了使疫情防控不耽误案件进展,承办人通过远程提审和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进行办理。
在提审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案件顺利诉讼,办案人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使嫌疑人深刻认识到其非法逐利行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以及给社会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李某、史某均向我院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嵩县院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截止目前: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于2019年12月31日,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通过远程提审和庭审,于2020年3月20日,对史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