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心存侥幸伐林木 触犯法律被判刑
砍伐自己承包林坡的树木也犯法?嵩县某村民心存侥幸无证砍伐自己承包林坡内的树木,不但要原地复绿补栽补种,而且还要被判刑,被罚巨额罚金,这就是破坏青山绿水的代价。
基本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饭坡乡青山村自己承包的林坡内采伐林木2016株,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鉴定,采伐林木总蓄积为40.437立方米。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提醒,国家对森林、树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砍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即使是树木的所有权人,如果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除了村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也不享有林木砍伐的决定权。
本案被告人砍伐的虽然是自己承包林坡内属于自己所有的树木,但该林木位于保护规划范围,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砍伐,最终触犯刑律,教训十分深刻。
该案传递出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信号。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仅面临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该案敲响生态保护警钟。警示、教育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主动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