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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醉酒驾车君莫笑,铁窗羁押泪满襟

点击:4,487 次时间:2020-4-8 作者:政治处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滴白滴?

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

出去聚会,总免不了有劝酒的朋友

“来来来,喝两杯”

“不不不,我还要开车”

“怕什么,半夜三更交警肯定不上班了”

“那……那好吧”

然而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是高额罚金与铁窗羁押

2020年3月26日上午,由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12日21时许,吉某某与朋友把酒言欢离场后,驾驶小车行驶至嵩县嵩州路段遇到执勤交警,吉某某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让交警怀疑其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检测。随后吉某某被带至嵩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送至嵩县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结合被告人吉某某经鉴定的血液乙醇含量、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承办检察官介绍,随着醉驾正式写入刑法以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安全驾驶理念已深入人心,因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可现实中,总有些人或因无视法律,或因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饮酒驾车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也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在此,警示大家:

1

     酒精让人兴奋、自负、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把握驾车速度;

2

     驾驶员出现视觉模糊,手、脚感官能力下降,肢体动作不协调,判断识别能力和机械操作控制力下降,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

     驾驶员饮酒后身心疲劳,思想疲倦,如果较长时间持续驾车,必然会造成交通事故。

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事故率比没有饮酒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率高的16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官呼吁,不要痴迷觥筹交错,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饮酒,善待人生。切莫碰触法律底线,否则迎来的将是高额的罚金与铁窗羁押。

法条

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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